關于境外企業審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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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境外企業審計問題,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要積極地開展境外企業審計

要積極開展境外企業審計,主要有四點考慮: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和國際慣例,凡國有資產都應當接受國家審計,審計有國有資產的境外企業是國家審計的分內之事;改革開放以來,境外企業數量不斷增多,投資規模越來越大,國家審計理當關注這一領域;境外企業有好的,但在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等方面,存在問題不少甚至相當嚴重,客觀需要加強監督,國家審計應重拳出擊才是;財政部等四個部門最近已聯合發布了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可能還將有其他措施出臺,為促進這些辦法、措施落實到位,加強境外企業審計,更是歷史重任,時不我待。因此,漠不關心、無所作為或等待徘徊均不可取,我們必須以積極的態度,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努力開拓境外企業審計。

二、要穩妥地開展境外企業審計

積極開展境外企業審計,絕不意味著不問具體需要、不顧主客觀條件一哄而上。

就審計自身而言,要充分考慮審計人員、審計經費等諸因素。從境外企業情況看,也應分輕重緩急,并非所有境外企業都迫切需要審計;即使有很多境外企業急需審計,全面開花,我國審計人員突然遍布世界,對境外企業生存、發展及我國對外開放戰略和國際形象未必能有好的影響。

再考察一下境外企業東道國(或地區,下同)的法律環境和國際慣例,對與境外投資者合資、合作的企業,以及境外投資者購買股票(或股權)的企業,通常不允許不占控股地位的所有者、股票購買者(不論境內或境外)直接或單方面派代表審計;對合資、合作企業,如果企業章程、合資(合作)合同中沒有規定,或者未經董事會同意,占控股地位的所有者(不論境內或境外)也不見得能夠直接或單方面派代表審計;對境外投資者獨資的企業,因該企業是東道國的經濟法人,除依法接受中介組織審計外,可能只允許境外私人投資者進行內部審計,而不允許境外審計機關去審計。

綜合考慮諸多因素,我們既要態度積極,還應有領導、有計劃和有步驟地推進,特別是針對不同境外企業及東道國的情況,必須先行試點,重點突破,穩扎穩打,循序推進。

三、要靈活地開展境外企業審計

境外企業的最大特點是在境外,審計不能不考慮其股權結構、企業章程(或合同)、東道國的法律環境和國際慣例等因素,采取的審計程序、方式和方法與境內企業審計完全相同肯定行不通,必須有一定的靈活性。

首先,以什么身分或名義去審計。如果境外企業為我國獨資、我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企業章程(或合同)已載明可以由國家審計、與東道國法律規定無抵觸、公開審計對國家沒有不良影響,應當光明正大地以國家審計的身分去審計;如果其他條件具備,企業章程(或合同)中載明控股方只能進行內部審計或單獨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國家審計最好借此名義或者與內部審計、中介組織一道去審計;假定這些條件大多不具備,國家審計則只能變通以境內投資者內部工作、商務考察甚至出國旅行的名義前去審計。

其次,如何通知境外企業接受審計。去境外企業審計的身分或名義確定之后,須以恰當方式通知境外企業接受審計。如果公開以國家審計的身分前去審計,可將審計通知書直接發到境外企業;如果以其他身分或名義前去審計,或者以國家審計的身分有所不便,則只能先通知境內投資者(如果有的話),然后通過其他途徑(如請境內投資者轉告、以其他方式將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召回國內等)告知境外企業須接受審計。到境外企業可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通知時也應視具體情況作出選擇。

再次,審計人員能否走出國門。國家依法審計是強制性的,境內企業必須接受,境外企業卻有所不同。境外企業接到了審計通知,國家審計能否成行,能否走出國門,還取決于被通知境外企業及東道國的回應情況。如果被通知境外企業不向審計機關或國內有關單位寄發出國邀請函、拒不接受審計,或者東道國不予辦理(公務、商務或旅行等)人境簽證,國家審計人員只能望洋興嘆。出現這種情況,請境外企業將會計資料等送回國內接受審計也不失為一種替代方式。但是,如屬境外企業不愿或拒不接受現場審計,送達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大可值得懷疑加之無法實施監盤等必要的審計程序,有效性勢必大打折扣;若為東道國不予辦理入境簽證,境外企業會計資料等往返出入國境,可能不利于保護境外企業商業秘密和我國家秘密。

此外,怎樣解決審計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境外企業審計,畢竟是“出門在外”,撇開審計人員專業知識、法律背景、外語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欠缺,審計實施中肯定還會有諸多不便和困難。就算中方有關人員都積極配合,外方人員說不定會設置障礙或故意刁難;為保密起見,也許不便多接觸外方有關人員,不宜通過境外銀行取證或在境外進行函證,即使這樣做了也可能達不到預期目的;境外企業情況復雜,審計工作量大,限于審計經費、東道國簽證有效期等,恐怕難以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朔@些困難,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勇于實踐,在“戰爭中學習戰爭”。舍此別無他途。

另外,審計結果如何處置和利用。審計實施終了,審計組必須向派出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在正式提交前,如何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如果公開以國家審計人員身分去審計,與境內企業審計相同,應正常征求被審計境外企業意見;如果以其他身分或名義去審計,只征求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意見為宜。獲得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時間上當然越快越好。讓審計人員像境內審計一樣,在國外坐等10天甚至更長時間實在耗不起;待審計人員返回再寄來更不適合,否則如有不同意見,時過境遷,何以補救?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后,審計結果可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將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直接給被審計境外企業;將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經境內投資者轉送被審計境外企業;不出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只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審計工作報告、審計調查報告或審計情況通報等,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是否或怎樣處理。直接向境外企業出具審計意見書、下達審計決定,如遇“將在外軍令有所不受”怎么辦?因無法申請我國法院強制執行,東道國法院也不會聽我們招呼,審計機關最好能有預案,采取相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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