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有哪些規定?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新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有哪些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問題有兩大變化,一是預計凈殘值,二是折舊年限。
 
  它取消了老所得稅法統一規定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5%預計凈殘值的規定,而是授權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自主合理確定,但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比較新老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可以看出3點變化:一是將飛機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10年;二是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4年;三是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
 
  這必然導致對老所得稅法下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在新所得稅法下應計提的折舊額發生變化。
 
  2009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通知),該通知第1條對企業在 老所得稅法下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但是,一些企業對該條規定的理解還存在問題,特別是在不同情形下對折舊究竟是調整、不調整還是可調可不調的問題往往模糊不清,給實務操作帶來了困難:一是該條規定了一種不調整的情形,即對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
 
  此規定說明,只要企業已按照老所得稅法的規定正確計提了折舊,則不再對因新稅法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以前年度(即老稅法下)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額。這實際上是我國稅法“實體從舊”原則的體現。
 
  二是該條規定了一種可調可不調的情形。此情形下,稅法將調整或不調整的權利交給了企業自己。
 
  可調整的規定是,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企 業可以選擇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
 
  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小于固定資產實際已經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稅法確定的折舊年限已到期,相關固定資產在新稅法下實際上已無剩余使用年限,則對相關固定資產沒有提足的折舊額,企業應該在執行新稅法的*9年一次性折舊完畢。例如,企業原確定的某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為6年,實際已使用4年,仍有凈值8萬元,而新確定的折舊年限為3年,則此情形下可以將凈值8萬元在執行新稅法的*9年一次性折舊完畢。
 
  可不調整的規定是,對新稅法實施后,如果對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此規定說明,只要企業原確定 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沒有違背新稅法規定的原則,企業可以不做調整,繼續執行。例如,企業原根據老所得稅法規定對汽車確定的折舊年限為6年,沒有違背新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4年的規定,則企業可以選擇不做調整,繼續按照原確定的折舊政策將固定資產折舊完畢。
 
  三是該條還規定了一種必須調整的情形。根據該條中“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的規定,反過來,如果企業原確定的折舊年限違背了新稅法規定的原則,則不可以繼續執行,必須調整。
 
  例如,企業原來對飛機確定的折舊年限為6年,而由于新稅法規定飛機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原確定的6年折舊年限就違背了新稅法最低10年的規定,不可以繼續執行,即從執行新稅法當年度起必須對飛機的折舊年限進行調整,并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額計提折舊。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