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政策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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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請問,對于按照財稅[1994]001號文件規定,在2007年經稅務機關批準享受設在國家貧困地區三年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在2008年以后能否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我認為,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國務院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因此,貧困地區新辦企業在2008年以前經稅務機關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年定期減免,應該繼續享受至期滿。對否,請盡快回復!
  回復:您好: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優惠政策才允許過渡,財稅[1994]001號文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所以其中規定的貧困地區三年免稅優惠政策不允許享受至期滿,應從2008年1月1日起按新稅法規定征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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