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票上進項與銷項品名必須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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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票上進項與銷項品名必須一致嗎?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有著許多現成的“快餐知識”,其中之一是:對于商貿企業而言,發票上所開的商品名稱,必須是進項發票上的名稱。比如,你購進的發票上是“輪胎”,銷售的發票上就不能是“汽車輪胎”。甚至還有企業因為銷售發票上的品名與進貨的品名不同,而被處罰呢!為什么呢,據說是因為《發票管理辦法》上的一個規定:
  第二十條 ……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問題是,《發票管理辦法》“不得要求變更品名”,與“銷售品名必須與采購品名一致”,有什么關系關系呢?一個是對客戶取得發票時更名要求的限制,一個是企業為自己商品更名。對于采購的貨物,不論是否進行再加工、再包裝,企業都完全有權力對自己銷售的商品進行重新命名、重新分類。甚至,你去采購兩個不同名字的商品,可能其實物都是一樣的。為什么?
  自主經營權。
  一定要牢記規則:稅法只管納稅、只管納稅遵從,不干預經營。
  稅務總局依據《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授權,要求發票開具時,必須填寫稅務制定的“稅收分類與編碼”,也并不能、也并沒有限定企業為自己產品重命名的權力。有人問:如果名字沒有開錯,“稅收分類與編碼”開錯的發票,是不是虛開?是不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是!這只是對開票系統操作使用的一個規定。這個,我以后結合金三再講。金三系統上線后,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名稱全部進入了稅務的數據,可以進行大數據分析。如果要求采購品名與銷售品名一致,顯然可以更好地追蹤商品的流通情況。
  但是,金三的需求,并不是法律的要求。納稅人要把握幾個原則:
  1、 防止虛開。賣的是車載音響,開車載音響,就不是虛開。賣的是車載音響,開汽車輪胎就是虛開。
  2、 按自己確定的商品,包括合同約定的商品名稱開。而非應客戶要求名稱改。
  ——我可不可以按客戶要求先改商品名?
  這是市場競爭的問題。但把車載音響改成汽車輪胎,肯定不行,因為實際上的確不是。但車載多媒體系統呢?關鍵看實物、看事實是否符合。實事求是就行。
  3、 進銷項品名不同,被金三系統和稅務人員質疑也是件麻煩事,若無必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優先按一樣的品名開,品名能不更名就不更名;
  4、 如果因進銷項品名不同,而被稅務追究,你要知道他是錯的,錯在哪里呢?——于法無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20條,那句規定,不構成對于企業為自己產品重命名的限制。只是對客戶取得發票時,更名要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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