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給予的就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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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給予的就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文件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內部未設置食堂,給予員工的就餐補助不屬于上述誤餐補助的范疇,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員工固定在某餐廳就餐,月底由公司與餐廳統一結算,結算的費用是否分攤到個人名下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ㄒ唬某鰢乙幎ǖ谋壤蚧鶖涤嬏岬母@M、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如果就餐費用由公司按月與餐廳結算,并不向職工支付就餐補助,結算費用不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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