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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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最近《中國稅務報》刊登了兩則進項稅額轉出的案例,可以討論一下。
  案例一:7月28日B1版《五個典型案例揭示藥企常見稅務風險》:C類企業每年都銷毀大量的經檢驗不合格或超過保質期的原料、產成品和過期藥品,企業在賬務上直接作為資產損失扣除處理,相應存貨的進項稅金未作轉出。檢查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材料中沒有藥監部門和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證明資料,其他相關的內部資料也不完備。對此,C企業負責人解釋,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和霉爛變質的損失。他們稅前列支的藥品是由于過保質期和商品滯銷等原因被銷毀處理的,是正常損耗,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因此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檢查人員認為,對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分析,雖然制藥企業銷毀過期存貨是遵循質量管理的要求,但此類銷毀不完全等同于條例細則中所說生產經營中的合理損耗。這里的合理損耗一般指工藝損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揮發等合理的自然損耗。C企業出現較大批量的過期存貨,不排除經營管理不善的原因,應該認定為非正常損失。與此相對應,這些損失不能直接稅前列支。
  案例二:8月11日B4版《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12月22日晚公司倉庫著火(值班人員抽煙所致)燒毀一批價值2萬元的貨物,對應的修理加工、運輸費進項稅額0.11萬元。增值稅定性:AQ公司倉庫著火(值班人員抽煙所致)燒毀一批價值2萬元,是因AQ公司管理不善所致,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對“非正常損失”的定義。
  先羅列一下非正常損失增值稅和營改增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本館主今天想說的是,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非正常損失,關鍵點有二:一是原因是“管理不善”,二是造成的后果是“被盜、丟失、霉爛變質”。
  案例一在網絡上引發極大爭議,爭議焦點在于稅務機關把過期作為管理不善,貨物能否都賣出去與企業管理固然有一定關系,但沒賣出去就一定是管理不善,過于武斷。
  案例二是爭議已久的火災損失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抽煙導致的火災確實屬于管理不善,但是,被燒毀的貨物既沒有被盜,也沒有丟失,更沒有霉爛變質,因此不符合非正常損失定義,不必進項稅額轉出。很多人在觀念中一直認為管理不善導致的毀損是非正常損失,但法條并沒有規定“毀損”。曾經一位揚州稅院的老師說,有人說被燒毀的貨物屬于被盜——被火神爺偷走了。當然,這是笑話。
  綜上所述,本館主認為,應正確理解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非正常損失定義,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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