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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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流一致”是什么意思?39號文件規定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有關規定如下: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所謂“三流一致”的要求大多數是根據上述文件或類似規定提出來的。增值稅實務中所說的“三流”,是指業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也有人把業務流分為合同流和貨物流,從而形成“四流”。
  “三流一致”是不是貨物要點對點才行?現金付款怎么控制?非貨幣交易算不算資金流一致?負債購物資金流怎么算?凡此種種,我認為上述文件規定,主要是為了規避虛開發票,企業只要不涉及虛開發票,應該都可以抵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ǎ玻┯胸浳镔忎N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ǎ常┻M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 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了虛開普通發票行為的定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ㄒ唬樗?、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ǘ┳屗藶樽约洪_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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