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收入的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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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理論上來說,建筑施工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會計核算方法有多種。在目前的各種版本中,大家更多地認為,應該在工程結算時,確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為了反映收到預收工程款或先開發票先交稅,也想盡了辦法,又是通過“應收賬款”、又是用到“其他應收款”科目等等。
  近日財政部發布的《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可以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該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在此政策下,李志遠認為建造合同收入涉及銷項稅額可以按照下面辦法核算:在確認建造合同收入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在結算工程價款、收到預收工程款或先開具發票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借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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