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增值稅代扣代繳期限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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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值稅代扣代繳期限天數

代扣代繳增值稅,有代扣時限,也有代繳時限。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代扣增值稅的時間,為增值稅應稅業務發生的時間。

根據(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二)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因此,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應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并按照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代扣代繳增值稅。

代扣代繳增值稅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的銷售額應繳納的增值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稅銷售額時從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

(一)扣繳義務人每次解繳稅款,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扣代繳稅款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1。報送《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附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

2.《票款結報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稅收票款結報手冊》;

3.扣繳事項的書面說明、應稅服務合同,有代理人的還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繳義務人應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款結報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應《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憑證。

(三)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享受免稅的按《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3年第8號)的規定辦理。

(四)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的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代扣代繳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的時間,為增值稅應稅業務發生的時間。所以大家要注意相關的納稅時間了。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經對有關的內容都有所了解了,那么小編關于問題企業增值稅代扣代繳期限天數就介紹到這里。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會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數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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