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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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公司與國外企業簽訂了一項勞務合同,按規定這筆勞務屬于來源于國內所得,對外支付時需要由我公司替國外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但根據雙方約定,這筆所得稅款由我公司承擔。請問這筆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能否在我公司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該筆代扣代繳的所得稅納稅人為非居民企業,您公司是扣繳義務人,您公司替國外企業負擔的稅金,不是您企業的支出,因此不可以在您公司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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