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植物先種植再銷售是否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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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植物先種植再銷售是否免稅

問:企業為從事植物種植銷售業務,當企業將外購植物(苗圃)種植一段時間后,再銷售,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是否屬于農產品享受免稅優惠?  

答: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1995]52號規定,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上述企業外購植物再種植,然后銷售,屬于種植業、林業范圍,應該是屬于農產品的免征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免稅優惠政策

1。法定項目免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其他免稅項目

(1)銷售再生水;以廢輪胎為全部原料生產的輪胎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財稅[2008]156號);(2)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化肥(財稅[2008]56號);(3)農民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自產的農產品(財稅[2008]81號);(4)農民合作社銷售給本社員的農膜、農機、化肥、農藥、種子、種苗(財稅[2008]81號);

3.不征稅貨物或勞務,依據我國的增值稅相關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國稅發[1993]154號);(2)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國稅函[1999]191號);(3)軍隊、軍工單位和軍警用品(財稅字[1994]第11號);(4)殘疾人用品(財稅字[1994]60號);(5)農村電網維護費(財稅字[1998]47號);(6)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國稅發[1995]76號);(7)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4]26號):①受托方不墊付資金;②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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