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土地時支付的土地補償款用繳納契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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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取得土地時支付的土地補償款及拆遷補償還有青苗費用繳納契稅嗎?根據財稅〔2004〕134號規定: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ㄒ唬┮詤f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取得土地的納稅人支付的土地補償款及拆遷補償還有青苗費用是作為繳納契稅的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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