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公建部分清算時能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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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公建部分清算時能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

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不允許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條(一)項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規費、基金不能加計扣除。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魯地稅發[2004]33號)第十九條(四)項規定,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規費、基金,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第五條(五)項1款規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不得加計扣除,也不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不能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第五條(四)項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包括后期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減去因受讓該宗土地政府以各種形式支付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后予以確認。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政府部門取得各種形式的返還款,地方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返還款不允許扣除,直接沖減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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