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關稅和增值稅港雜費與運費要作為基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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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關稅和增值稅計算時,港雜費與運費是否要作為基數?根據《海關法》 第五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所以在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費及相關費用作為完稅的計稅基數;之后發生的運費、港雜費不作為關稅的計提基數;增值稅的計稅基礎是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合計數,需要交消費稅的,包括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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