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財務軟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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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如果企業購買的是軟件使用權,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列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果購買的是軟件所有權,構成無形資產的,應列無形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有哪些?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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