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會計法規定有什么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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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是指由國家權利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各種會計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行政規章等。狹義的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它是會計法律制度的最高層次。接下來小編就告訴你違反會計法規定的有什么懲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適用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特定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特定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特定責任】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特定責任】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監管部門瀆職責任】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泄露檢舉情況的責任】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檢舉】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依法處罰】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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