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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人就業土地使用稅可減免
前不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明確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多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單位來說,可以享受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多項稅收優惠?,F將主要政策作一梳理,以幫助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單位更好地掌握和應用。
城鎮土地使用稅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10]121號文件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案例
某糖果糕點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實現糖果糕點銷售收入1200萬元,賬面利潤60萬元。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30人,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安置殘疾職工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30%,當年企業為全部職工依法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并通過工商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工資,全年累計36萬元。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經核實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的工資均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當年該企業申報繳納增值稅30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4萬元(稅款所屬期為2009年10月~2010年9月),按照規定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累計30萬元,其他稅金均按照規定計算申報繳納,除工資加計扣除外其他無任何納稅調整項目。請計算該企業當年應繳企業所得稅。
計算過程如下:
1.工資加計扣除額=36x100%=36(萬元);
2.應納稅所得額=60-36=24(萬元);
3.應納企業所得稅額=24x20%=4.8(萬元)(符合微利企業條件)。
增值稅
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實行限額即征即退辦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增值稅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按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6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對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選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營業稅
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部分項目直接免征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
單位安置殘疾人可限額減征營業稅。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營業稅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減征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按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6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選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企業所得稅
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財稅[2007]92號文件、國稅發[2007]67號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予以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前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風險提示
1.簽訂合同或協議。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殘疾人”包括6類人員。具體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3.安置的殘疾人數有規定。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可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4.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5.向殘疾人實際支付工資。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6.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7.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或免征從2010年12月21日起執行,因此,符合條件企業可就稅款所屬期為2010年12月21日以后發生的納稅行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征或免征請求。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9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p>
財稅[2007]92號文件中規定的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因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限額增值稅退稅,應當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定: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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