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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所收款項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第三條規定,試點地區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適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
而財稅[2011]111號文件第四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根據財稅[2012]71號文件和財稅[2011]11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營改增”時間點之前收到的款項應繳納營業稅,之后收到的款項應繳納增值稅。貴公司“營改增”執行時間為12月1日,則12月1日后,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并收取款項(包含以前月份的款項)的,應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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