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知識點歸納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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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購置稅: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

2. 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3. 計稅依據:應稅車輛的價格,不含增值稅款。 10%

4.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因代辦牌照收取的車輛牌照費、因代辦保險收取的保險費、因代辦繳稅收取的車輛購置稅稅款不計入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21年6月王某從汽車4S店購置了一輛排氣量為1.8升的乘用車,支付購車款(含增值稅)226000元并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支付代收保險費5000元并取得保險公司開具的票據,支付購買工具件價款(含增值稅)1000元并取得汽車4S店開具的普通發票。王某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為

(226000+1000)/1.13*0.1=20088.5

某汽車貿易公司2021年6月進口20輛小汽車,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25萬元/輛,當月銷售12輛,取得含稅銷售收入540萬元;3輛企業自用,5輛用于投資,投資合同約定每輛含稅價格為45萬元。該汽車貿易公司應納車輛購置稅小轎車關稅稅率 30%、 消費稅稅率 12%)

25*0.3=7.5 關稅

25+7.5)/0.88=36.93

36.93*3*0.1=11.08

5.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6.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7.接受投資入股的車輛屬于車輛購置稅應稅行為,應該由接受投資方一方繳納車輛購置稅

8.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9.減免稅條件消失的: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

10.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11. 納稅人購置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購置自用的應稅車輛,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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