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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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待費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只能按照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0.5%中較低的金額在企業說得稅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要調增納稅所得額。
  例如:當年發生的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20萬元??啥惽翱鄢臉I務招待費為1000萬*0.5%=5萬,20萬*60%=12萬。12萬〉5萬;由于會計利潤總額中,按20萬元確認的業務招待費。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5=15萬元。
  在14版A類納稅調整明細表15欄填列即可。
  小規模納稅人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金額與是否為一般納稅人沒有關系。企業、事業等單位都要按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也即是說,兩個標準孰低扣除。例如,營業收入10000,招待費用200
  應扣除額計算
  按業務招待費計算=200*60%=120
  按銷售額計算=10000*5‰=50
  這樣,企業只能按50做稅前扣除,剩余的150(200-50)要納稅。
  廣告費納稅調整
  廣告費的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的規定不同,在會計實務操作中,對企業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廣告費一般不作待攤費用處理,而是直接在銷售費用帳戶中列支。而企業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根據企業廣告費列支的實際情況進行納稅調整。
  會議費納稅調整
  稅法對會務費沒有規定相關內容,但稅法對會議費的稅前扣除作出了相應規定。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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