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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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金賬簿

1) 合并、分立、聯營、兼并企業的資金賬簿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聯營等變更,若不需要重新進行法人登記,企業原有的已貼花資金賬簿,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貼花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貼花。

企業發生兼并,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并入單位的資產已按規定貼花的,接收單位無需對并入資產補貼花。

2)企業改制

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成立新企業,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業,其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根據財稅[2003]183號文規定,只需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3)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帳簿,啟用新帳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2. 土地租賃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并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3. 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稅稅目中并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

(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無需貼花。

4. 修理單

修理合同屬于 “加工承攬合同”,但對于委托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而開具的修理單,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5. 常見的其他無需貼花的合同或憑證

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稅稅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稅:

? 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

? 供應商承諾書;

? 保密協議;

?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 保安服務合同;

? 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

? 殺蟲服務合同;

? 質量認證服務合同;

? 翻譯服務合同;

? 出版合同。(國稅函發[1991]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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