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稅前扣除(折舊、加速折舊、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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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企業創新發展,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國家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固定資產稅前扣除優惠政策。

一、折舊

(一)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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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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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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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二、折舊—加速折舊

(一)一般性加速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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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是指: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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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折舊最低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二)特殊性加速折舊

1.外購軟件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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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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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財稅〔201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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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業及部分服務業企業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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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財稅〔2014〕75號)

注意點

在財稅〔2014〕75號中,也明確了對于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以及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財稅〔2015〕106號)

(3)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3.一般企業購置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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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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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財稅〔2018〕54號)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4.中小微企業購置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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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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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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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速折舊—加計扣除

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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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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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國科發火〔2016〕32號)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溫馨提示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8.《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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