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自產樣品的涉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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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小王

我公司將一批自產樣品用于市場推廣宣傳,賬務上將該筆樣品費計入了“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該如何填報?是否需要作為視同銷售并進行納稅調整?

Q1

增值稅關于“視同銷售”的規定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

Q2

企業所得稅關于“視同銷售”的規定?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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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公司例子】

小王公司自產的一批樣品賬面成本20萬(不含稅),近期該公司對外銷售的市場銷售價格30萬(不含稅)。適用增值稅稅率13%。小王公司將上述該批自產樣品用于市場推廣宣傳,賬務上將該筆樣品費計入了“銷售費用”。

???

【詳解】

小王公司將自產樣品用于市場推廣,該業務屬于“將自產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均應作視同銷售處理。即,該筆業務應確認視同銷售收入30萬元,并確認視同銷售成本20萬元。

*填報提示1*

增值稅申報應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填寫至“未開具發票銷售額”欄次。

*填報提示2*

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應在《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寫“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對應欄次,并將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上分別按成本與公允價值進行確認而產生的差額在不超過扣除限額的可以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進行填報,調減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友情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將視同銷售收入額計入當年的銷售收入中,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稅前扣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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