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費用跨期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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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費用的產生”

一般會導致“跨期費用”產生的原因,不外乎下面兩種:

情況一:發票延遲即一項經濟業務發生在當年,款項支付也是當年,但發票卻是在次年或以后年度獲取。

情況二:費用延遲經濟業務發生當年獲取發票,但因各種原因未能在當年進行會計處理,而在次年或以后年度確認費用、支付。

“跨期費用要不要做納稅調整””

跨期費用到底需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個得看具體的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p>

接下來,我們從導致“跨期費用”產生的兩個原因來剖析下,“跨期費用”到底需不需要納稅調整的問題:

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的情況

1. 依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

在經濟業務發生時暫估入費用,第二年先紅字沖銷原分錄,再憑報銷發票記賬。

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在匯算清繳結束之前取得發票的,無需進行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公告:

在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發票的,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之前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公告: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當年發票次年入賬的納稅調整

按企業所得稅執行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有客觀原因。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分為兩種情況:

1. 無須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

因開具的發票郵寄時間過長、員工出差時間或審批流跨年引起的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相差比較?。ù文?個月之內)、金額不大,且企業也不是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的安排,實際操作中,企業所得稅一般不做納稅調整,不存在稅務風險。

2.需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

因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相差比較大(次年2個月之后),需進行以下兩方面調整:

(1)先進行備案,年結前暫估入費用,第二年先紅字沖原分錄,再憑報銷發票記賬。

(2)成本費用如果在年結前沒有進行暫估處理,匯算清繳自查時發現,這時就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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