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支出(一般性公益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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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公益捐贈稅收優惠政策是常規形態下,對企業和個人的公益捐贈行為而給予的一項稅收減免事項,如企業向孤老院捐贈食品等。

對于一般性公益捐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納稅人的屬性不同分為企業和個人稅收優惠。

一是企業稅收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個人稅收優惠。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和《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捐贈額大于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上述個人是指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對個人向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全額扣除。

上述政策規定,納稅人應當注意以下五點

一是必須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二是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捐贈;

三是一般性公益捐贈優惠政策明確的是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四是“對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基礎上,明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是個人是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因此,捐贈行為應稅范圍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是納稅人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接向受捐人進行的捐贈,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是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例如,A公司2019年主營業務收入6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650萬元,營業外收入3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35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450萬元,營業外支出400萬元,包括對外捐贈230萬元(通過縣級政府向災區捐贈200萬元,直接向某學校捐贈30萬元),稅金及附加350萬元,管理費用500萬元,銷售費用700萬元,財務費用200萬元,投資收益100萬元,該企業以前年度沒有發生捐贈。

A企業2019年會計利潤=6500+650+300+100-3500-450-400-350-500-700-200=1450(萬元),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1450×12%=174(萬元)。

分析:通過縣級政府向災區捐贈200萬元,屬于公益性捐贈,允許限額稅前扣除,當年扣除額為174萬元,未扣除部分26萬元結轉2020-2022年度扣除。直接向某學校捐贈30萬元,不屬于公益性捐贈,不能扣除。(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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