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中差額支付承諾是保證擔保嗎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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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額支付承諾的定義

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什么是差額支付承諾,只是概括性地認為:差額支付承諾是指通過出具差額支付承諾函的形式,明確載明了承諾范圍、承諾期間、差額支付的條件、差額支付義務的承擔、差額支付資金的償還與追償等內容,對基礎資產所產生的回收款不足以按順序償付完畢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的各期預期收益和未償本金余額的差額部分承擔補足的義務。

差額支付承諾人是指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出具該差額支付承諾函的人,一般為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或發起人。

二、差額支付承諾的法律性質分析

(一)差額支付承諾并非嚴格意義上的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的定義:《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差額支付承諾與保證擔保的區別見下表:

ABS中差額支付承諾是保證擔保嗎?

(二)差額支付承諾是否屬于第三人代為清償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p>

一般認為,差額支付承諾不是合同法約定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因為債權人本意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差額支付承諾人承擔補足的義務,屬于增信措施的一種。而第三人代為清償時,在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仍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并承擔違約責任,這并沒有起到增信的目的,并沒有更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當然,也不排除差額支付承諾函中的內容明確約定就是第三人代為清償的可能性。

(三)差額支付承諾是否屬于債務承擔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一般認為,差額支付承諾不屬于合同法約定的債務承擔,如前所述因為債權人要求差額支付承諾人出具承諾函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其債權更有利于實現。而債務承擔中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若義務全部轉移,則原債務人退出,由第三人全部承擔義務,若義務部分轉移,則由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向債權人履行義務,與承擔補足義務存在明顯的不同。誠然,若差額支付承諾函的內容明確約定為債務承擔的,那么該承諾函的性質就是債務承擔。

綜上所述,在已經發行的ABS案例中,可以明顯的歸納出外部增信措施有保證擔保、流動性支持、維好承諾及差額支付承諾等,從邏輯上分析差額支付承諾與其他的增信措施是有明顯區別的,否則也不需要單列差額支付承諾這一增信措施。

三、差額支付承諾在實踐中的運用

在ABS的業務中,差額支付承諾作為一項外部增信措施被廣泛運用,其優勢有如下幾點:

(一)相對于保證擔保,差額支付承諾不需要經過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具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倍豆痉ā凡]有規定差額支付承諾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除非公司章程明確約定出具差額支付承諾需要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否則都不需要經過該內部決議流程。故,差額支付承諾相對于保證擔保,出具手續更方便、快捷、靈活。但,在實踐操作中,仍然存在著差額支付承諾需要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情形。

(二)可以起到優化公司財務報表的作用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憋@而易見,在財務報表中披露的事項并不包括差額支付承諾,一般認為可以通過采取差額支付承諾措施來實現優化公司財務報表的作用,而保證擔保則必須在財務報表中顯示,所以這是差額支付承諾的優勢。

總之,通常認為差額支付承諾與保證擔保等是存在明顯差別的,除非該差額支付承諾的內容明確包含保證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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