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視同銷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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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屬于進項不得抵扣行為。

同樣是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就因為貨物的來源渠道不一樣,處理就不一樣,這是為什么呢?

首先,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屬于視同銷售行為,而不按進項不得抵扣處理。是因為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對應的進項是不明確的,比如A公司生產了一個電風扇,由那么多種類原材料生產而成的,就是同一種材料的進價都不一樣,所以無法準確知道這臺電風扇對應材料的進項稅是多少,所以不可能按照進項不得抵扣行為來處理,要求對已認證的進項做進項轉出。同時為了保證增值稅鏈條不斷裂,只有按視同銷售處理。

其次,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按照視同銷售處理,而是按照進項不得抵扣處理。是因為如果按照視同銷售處理,那么按照增值稅條例的規定,視同銷售的貨物,在沒有同類產品價格的情況下,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那么企業就要多繳納增值稅,而企業實際情況是購進貨物就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了,根本沒有加工增值的過程,如果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就不符合實際情況,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外購貨物的進項是有準確數據的。所以按進項不得抵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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