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屬于什么科目(發出商品實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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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發出商品實務處理

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應通過“發出商品”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購貨單位、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可以單獨設置“委托代銷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例」2007年5月13日,甲企業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該批商品實際成本為120 000元。商品已經出庫,但商品所有權憑證未發生轉移,且未收到乙企業的匯款通知,甲企業還不能確認收入,則甲企業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發出商品 120 000

貸:庫存商品 120 000

5月16日,乙企業以甲企業銷售的商品產品質量不合格為由,退回了該批商品,則甲企業的賬務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20 000

貸:發出商品 120 000

如果乙企業并未退回商品,而是通知甲企業商品已驗收入庫,并向甲企業傳來一張金額為174000元(含增值稅)的購貨支票,則甲企業做賬務處理為:

收到貨款,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7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4000

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 000

貸:發出商品 120 000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例」某企業是生產企業,采用計劃成本法核算庫存商品。2007年5月18日向其他企業銷售一批商品,該批商品計劃成本為70 000元,實際成本為65 000元。商品已經出庫,但商品所有權憑證未發生轉移,且未收到購買企業的匯款通知,則應做賬務處理為:

借:發出商品 70 000

貸:庫存商品 70 000

5月20日,該企業收到購買企業的商品驗收入庫通知,并收到了銀行的進賬通知單,金額為92800元(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位16%.則應做賬務處理為:

收到貨款,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92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800

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65 000

產品成本差異 5 000

貸:發出商品 7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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