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多少錢算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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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固定資產價值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對固定資產價值的規定是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為: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

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所以,只強調了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較高,沒有明確給出其價值判斷標準,是有其充分的理由的。

上述規定取消了資產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這主要是考慮到與現行會計準則上的變化相適應,以便于企業會計和稅務上的統一,也考慮到原來固定資產價值2000元以上的認定標準,需要根據實踐上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條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標準,反而容易機械化。因此目前對于固定資產的界定未作價值上的限制。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在這樣的規定下,企業一方面應當劃清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存貨之間的界線;另一方面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以及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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