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餅福利費個稅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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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本無“月餅稅”。所謂“月餅稅”,源于單位發放月餅是否代扣個人所得稅。其實月餅只是職工福利中的一種形式;因此,我們來看看職工福利到底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般規定:屬于扣稅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規定足夠明確,稅法級次也足夠高,職工取得福利,無論何種形式,皆應一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除非另有規定。

特殊規定:有些情形不用扣稅

01 符合規定條件的福利費

臨時性、個別性救濟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明確,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但是,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同時明確,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比例,分別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而且工會經費其中還有40%需要上交。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諸如防暑降溫費、食堂補貼、采暖補貼、交通補貼、年節福利等各項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上述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范圍,應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的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02 集體福利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012年5月7日對此解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在官方網站進行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也明確,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好,我們現在回到月餅的話題上。假如公司中秋給每個職工發放5斤月餅,這需要扣個稅;而如果中秋晚會上,職工消費的月餅,不用扣稅;如果中秋之前,公司慰問困難職工,帶了5斤月餅,這個也不用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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