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如何享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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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政策內容: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0 1 關鍵詞解釋

1.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2.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0 2 享受要點

1.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2.企業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4.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5.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6.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企業應將股權投資合同或協議、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留存備查,并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0 3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33號)

接下來通過一個小小的案例

來說明申報表的填寫:

2021年8月,B公司以自己生產的一批存貨,對外投資成立W公司,該批存貨賬面價值(同計稅基礎)80萬元,市場價格100萬元。

2022年5月B公司進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B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轉讓所得20萬元,在不超過5年內均勻計入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

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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