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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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呢?

印花稅法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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