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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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萬分之五。

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之規定;

加工承攬合同中,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額的,該等原材料金額可不并入"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金額;但前述文件僅規定"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計稅,并未規定加工單位自行提供的輔助材料亦可以作為"購銷合同"計稅。故,受托方提供輔助材料的金額,應并入"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金額。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此次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購銷合同印花稅減半文件有嗎?

沒有的。

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計征總額"為購銷金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產生的購銷合同,免征或減征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五)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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