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墊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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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墊資的規定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

為保護承包人合法權益,尤其是根據《合同法》286條承包人所擁有的優先受償權,建議承包企業不能以支付貨幣給發包方的形式進行墊資。因為根據《合同法》286條規定,凡是承包人將貨幣、勞動力等物化為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的,一旦發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根據該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請求拍賣而從中優先得到工程款。而如果以向發包人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再由發包人支付形象進度款的方式,容易造成發包人將部分資金挪用、不支付進度款,屆時如果發生訴訟,承包人擬通過《合同法》286條行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時,將存在法律障礙。

墊資承包施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全額墊資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價款,而是等到工程竣工驗收后,才按照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

二是發包人利用工程進度款的不足額支付,造成承包人部分墊資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約定按承包人報送的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進度款,這實際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已經完成工程量的20%要自己墊資施工。

三是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工程項目啟動資金,保證金在施工過程中由發包人根據工程進度返還承包人,造成承包人部分墊資施工。

四是約定按照形象進度付款。例如,約定施工至±0。000時開始支付進度款,或約定結構封頂支付至工程總價款的60%等,都會造成承包人部分墊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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