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使用自產貨物總承包人稅務處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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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使用自產貨物總承包人稅務處理怎么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七)建筑服務。……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國稅總局2017年11號公告發布后,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會給總包方開具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筑服務兩部分發票。那么總包方拿到此類銷售發票,是否可以作為分包款從總包價款中扣除?11號公告中并未做出明確規定。在過去營業稅時期,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允許此部分金額作為扣除項的。如果沿用這些老政策,顯然對總包方是有利的。福建國稅在近期的政策答復中也認為,分包方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貨物部分的發票可以作為差額扣除憑證。上述增值稅發票應在備注欄注明項目名稱和地址。

貨物銷售發票不論允許扣除與否,各自有各自的道理。是否允許自產自銷貨物金額從總包價款中扣除,總包方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爭取一下。

 

總包與分包一般納稅人如何交稅?

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筑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

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筑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如果分包人是個人,只能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只能抵扣3%;

如果分包人是被掛靠的一般納稅人, 則總包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結算款并向掛靠方索取建筑業增值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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