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商鋪應如何繳納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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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商鋪應如何繳納相關稅費呢?

一、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土地增值稅

【一】計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可扣除房產原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2.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3.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項第三項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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