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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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什么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筑工程的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筑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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