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補收入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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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補收入賬務處理

答:對于發生的重要前期差錯,如影響損益,應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 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

對于查補的前期收入,如果影響較大,應該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處理。對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錯,只調整發現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屬于影響損益的,應直接計入本期與上期相同的凈損益項目。

借:應收帳款或其他相關科目 (價款+稅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價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稅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稅款*10%)貸:應交稅金-城市維護建設稅 (稅款*7%)

貸:其他應付款-教育費附加 (稅款*3%)(價款-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稅率=所得稅額借: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所得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所得稅額)價款-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稅后利潤部分金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稅后利潤部分金額)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稅后利潤部分金額

自查補繳是否應交滯納金?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第二部分“強化稅源管理”第六條“全面開展納稅評估”:

對納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可由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通過約談進行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的,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免予處罰;超過申報納稅期限的,加收滯納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稅務約談室。

可見,在稅收征管法層面以及具體文件層面,并未區分所謂的檢查還是自查,只要“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均要征收滯納金。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關于滯納金的計算期限問題的規定如下:

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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