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會計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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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公司會計處理,需要掌握和注意哪些知識呢?快來一起看一下吧!

融資擔保公司會計賬務處理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執行的會計準則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財務報表并對外披露相關信息。

注意: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

合規性參照:2017年《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010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通知》將擔保公司會計處理定位于保險公司會計體系內,充分反映了擔保業務的風險特點,對引導人們運用現代保險會計理論,認識擔保業務規律、研究控制擔保風險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現了擔保公司會計核算的國際趨同和等效,也使擔保公司業務的處理與原《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

注意:擔保畢竟不能等同于保險,擔保公司會計核算不能完全照搬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

財務合規:

需滿足的合規性需求:需遵循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建帳會計科目設置和報表思路

企業會計核算應參考保險公司一般會計核算要求,在不違背會計準則和規定前提下,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具體核算辦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一)參考會計科目如下:

序號 編碼 資產類 序號 編碼 負債類
1 1001 庫存現金 41 2001 短期借款
2 1002 銀行存款 42 2002 存入保證金
3 1012 其他貨幣資金 43 2101 交易性金融負債
4 1031 存出保證金 44 2201 應付票據
5 1101 交易性金融資產 45 2202 應付賬款
6 1111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46 2203 合同負債
7 1121 應收票據 47 2202 應付賬款
8 1122 應收賬款 48 2203 合同負債
9 1123 合同資產 49 2211 應付職工薪酬

(二)報表設計思路

通過會計科目的合理設計,就能演化出會計報表的思路,譬如損益表。

下面是簡易損益表(整體架構與一般企業區別不大,關鍵在于對項目的理解和運用):

簡易損益表
序號 項目 本期金額 上期金額
營業收入    
其中 保費收入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評審費收入    
  利息收入    
營業成本    
其中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賠付支出    
  分出保費    
  分保費用    
  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    

三、收入的核算

擔保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擔保費收入、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評審費收入等。

(一)擔保費收入確認條件

擔保費是擔保公司為履行擔保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對價收入。

1.企業的擔保費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予以確認:

(1)擔保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2)與擔保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與擔保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擔保費收入的金額應按委托擔保合同規定的應向被擔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2.采取躉收方式向被擔保人收取擔保費的,應當一次性確認為擔保費收入。

3.擔保合同成立并開始承擔擔保責任前,企業收到的被擔保人交納的擔保費,應確認為負債,作為預收擔保費處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確認條件時,確認為擔保費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镀髽I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第七條: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注意:

(1)企業與其他企業共同承擔擔保責任的聯合擔保業務,應在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確認條件時,按擔保合同確定的總擔保費和承擔擔保責任的比例計算本企業應分得的擔保費,確認為擔保費收入。

(2)擔保合同成立并開始承擔擔保責任后,被擔保人提前清償被擔保的主債務而解除企業的擔保責任,按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退還部分擔保費的,企業應按實際退還的擔保費金額沖減當期的擔保費收入。

(3)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承擔的擔保責任,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退還擔保費,應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二)擔保費收入的核算

應設置“保費收入”、“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會計科目。擔保合同成立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預收賬款

貸:保費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發生評審費等收入,則:

借:銀行存款等

貸: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增值稅服務類型:擔保費為向貸款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費用,歸類到金融服務類別中“直接收費服務”。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費收費標準

主要政策依據有:

國辦發2006年90號第七條:

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鶞蕮YM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也就是說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貸款擔保公司所收取的擔保服務費可由公司和借款人在雙方都接受的情況下,簽訂合同而確定。

四、擔保公司成本費用核算

擔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擔保人在取得擔保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調查和評審費支出等、擔保賠付支出、再擔保分出保費支出、分保費用、提取各類準備支出等。取得的成本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手續費用是擔保公司的為客戶確保整個流程順利辦理下來的所補貼的費用,包括資料費、贖樓費、過橋、短拆等流程成本。

(一)賠付支付(代償支出)

(1)賠付支付(代償支出)。代償支出是被擔保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由擔保人代其履行義務而支付的代償款及相關費用支出。從嚴格意義上說,代償支出尚不是公司的最后損失。擔保公司在代償后有可能從被擔保人處得到一定的追償款。設置“賠付支出”科目:

實際支付代償款時,

借:賠付支付(代償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2)應收代位追償款

代位追償款,是指擔保人承擔代償擔保金責任后,按照合同約定取得的對被擔保人的求償權而追回的價款。從理論上講,是對擔保人發生的代付支出的補償,在確認時應當沖減代付支出,而不能作為一項收入。應設置“應收代位追償款”科目。代位追償款,只有在同時滿足準則規定的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

一是與代位追償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是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對于不滿足確認條件的代位追償款,擔保人不應當確認。

賬務處理:計提代償款時沖減賠付支出

借:應收代位追償款

貸:賠付支付(代償支出)

實際收到代位追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代位追償款

代償款無法收回,按發生損失的實際額沖減擔保賠償準備金,超出賠償準備金部分計入賠償支出。

借:賠付支出(代償支出)

保險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

貸:應收代位追償款

(二)提取擔保合同準備金的核算

融資性擔保合同準備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代償準備金,2010年國家7部委聯合發文(2010年第3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

根據七部委3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擔保代償準備金。

五、擔保保證金的收取

保證金實際上市銀行在收,但一般是銀行收取擔保公司的。通常是在5%—15%不等,主要是規避擔保公司在銀行入圍授信的風險手段。擔保公司對外在做單筆業務的時候就會讓客戶出這部分的保證金,這是行規。擔保公司向銀行繳存保證金時候賬務處理:

借:存出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六、擔保業務質量指標核算

主要包括:擔保代償率、代償回收率、擔保損失率、撥備覆蓋率四大指標。

(一)擔保代償率

(二)代償回收率是指已收回代償金額與已發生代償支出的比率

計算公式為:

代償回收率=本期累計收回的代償金額/(期初應收代償款+本期累計發生的逾期或代償金)

(三)擔保損失率、撥備覆蓋率

(四)撥備覆蓋率

撥備覆蓋率=擔保準備金/擔保代償余額×100

其中擔保準備金為未到期責任準備、擔保賠償準備與一般風險準備等項的年末余額之和;擔保代償余額為擔保業務代償金額合計的年末數。

七、抵債資產核算

抵債資產是擔保公司代償后收回的反擔保抵押或質押物資。抵債資產不計提折舊或攤銷,但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其差額計提減值準備。設置“抵債資產”科目。取得的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資金本金、已確認的利息和取得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按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等科目,按應收款項的賬面余額,貸記“賠付支出”、“應收利息”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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