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境外企業勞務傭金是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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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給境外企業勞務傭金是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勞務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來判定。

因此,境外公司為境內公司在國外提供勞務,境內公司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如果該境外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境外企業負有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勞務費的支付人境內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如果該境外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業因在境外提供勞務而從境內取得的勞務傭金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征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征企業所得稅。

勞務傭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根據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最新變化,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解釋有了新的變化,根據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修訂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四條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根據新細則的規定,營業稅不再采用勞務發生地原則及使用地原則,在中國境內收取或者支付從事應稅行為的收入或費用,都屬于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業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外為中國境內企業提供營業稅勞務,也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例如,國內建筑企業到國外承攬工程,需要在國內繳納營業稅,而按舊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的規定,其勞務是發生在境外,是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的,是不需要計征營業稅的。

企業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境外勞務,應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斷是否需繳納營業稅,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據“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的原則,應按舊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來判斷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無特殊優惠政策,應按新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在境內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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