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代銷方式分別怎樣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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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代銷方式分別怎樣做賬

根據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協議的不同,可將代銷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

一、視同買斷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委托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

由于這種銷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進,再確認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轉讓協議價100元,該商品成本為8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售價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乙公司實際銷售時按每件150元的價格出售,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稅額為 25500元。

(1)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在委托方甲公司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乙公司時

借:發出商品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②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銷商品時

借:代理業務資產(或受托代銷商品) 100000

貸:代理業務負債(或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0

②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75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0

   貸:代理業務資產或受托代銷商品 100000

借:代理業務負債或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0

貸:應付賬款----委托企業 100000

③按合同協議價將款項付給委托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委托企業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

即根據所供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對于受托方來說,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般勞務收入。

因此,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B商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價格出售給顧客,乙公司按售價的10%收取手續費,該商品成本為8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乙公司實際銷售時,即向買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該商品的售價為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來的代銷清單時,向乙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發票。

(1)委托方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②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

借:銷售費用 10000

貸:應收賬款 1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時

借:代理業務資產(或受托代銷商品) 100000

貸:代理業務負債(或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0

②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應付賬款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③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應付賬款 17000

借:代理業務負債(或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0

貸:代理業務資產(或受托供銷商品) 100000

④支付貨款并計算供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117000

貸:銀行存款 107000

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未簽代銷合同的代銷業務如何做稅務處理

企業對外代銷產品,期限超過180天并且沒有代銷合同。請問,這是否屬于代銷業務,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代銷關系的確立必須簽訂代銷協議,未簽訂代銷協議應按照正常銷售行為進行涉稅處理,包括代銷產品的退回等。此外,在確定為代銷關系的前提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或者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不管是企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者企業銷售他人交付代銷的貨物,均視同銷售,應該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因此,企業未收到代銷清單或者貨款的情況下,應在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與受托方是否將貨物銷售無關。如有委托方將委托代銷商品退回的情況,則應根據情況視同退貨處理。

兩種代銷方式分別怎樣做賬?總結下來就是:對于視同買斷方式,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進,再確認收入。對于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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