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賬務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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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賬務怎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待攤投資--借款利息

說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撥款"科目核算的范圍,其既不屬于中央、地方財政的預算撥款,也不屬于企業自籌或接受捐贈的資金,故此,在"基建撥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適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會導致建設單位向銀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項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設單位將借款利息收入計入"基本建設借款"、"待沖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賬務處理都是錯誤的。依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應根據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額沖減"待攤投資--借款利息"的科目,確認為待攤投資中借款利息發生費用的減少,只有在非經營性項目中,存款利息沖減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資金,以及在沒有項目貸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為基建撥款處理。

相關補充:

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規定:第四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及項目其他前期費用;

(二)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及其他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

(三)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稅、印花稅及按規定繳納的其他稅費;

(四)項目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臨時設施費、監理費、招標投標費、社會中介機構審查費及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

(五)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貸款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匯兌損益、債券發行費用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或融資費用;

(六)工程檢測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及其他檢驗檢測類費用;

(七)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報廢工程凈損失及其他損失;

(八)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支出;

(九)其他待攤投資性質支出。

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建設資金存款利息收入沖減債務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過利息支出的部分,沖減待攤投資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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