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勞務服務如何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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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勞務服務如何開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這里所稱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內的勞務。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如混合銷售勞務服務屬于應稅服務,應當和銷售貨物單獨核算,分開開票,適用不同稅率;如果無法分開核算,按高稅率開票。

混合銷售、兼營行為的區別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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