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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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交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號公告,《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簡并了征收率,將原部分征收率4%改為3%。

所以,上述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計算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一般納稅人(假定適用稅率為16%)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再進行銷售的,增值稅=銷售價/1。03*2%;2、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固定資產抵扣了進項稅,再進行銷售的,增值稅=銷售價/1.16*16%;3、購進增值稅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再進行銷售的,增值稅=銷售價/1。03*2%;4、購進固定資產既有不得抵扣增值稅的,又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無法進行區分的,固定資產再出售時,增值稅=銷售價/1.16*16%。

哪些是增值稅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

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如果購置的固定資產屬于上述范圍,增值稅就不能再抵扣了。這類固定資產使用過再銷售的,增值稅按照銷售價/1。03*2%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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