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與涉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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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與涉稅處理?

企業現在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會計核算上按實際發生成本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開發利用時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開發商品房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成本;開發利用完成后,在會計核算上列入“固定資產----建筑物或構筑物”或“開發商品----商品房”;該項房屋、建筑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則將其價值計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涉稅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文件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币虼耍舶磿嬛贫纫幎ㄔ谫~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應以按規定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的房產原值,在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參照同類房屋評估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原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法》均規定:計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使用權證明確的期限攤銷,計入“固定資產----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折舊,“固定資產----土地”的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

土地使用權的主要類型有什么?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征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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