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損失怎么處理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擔保損失怎么處理,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擔保損失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應收款項損失處理應提供的資料,根據25號公告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同時,該公告明確指出,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類型有哪些,主要為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參考以上規定,如果企業擔保損失屬于與該企業應稅收入和產品銷售相關的生產經營性擔保,其發生的擔保損失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第二十二條規定整理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向稅務機關辦理資產損失的申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同時,根據25號公告第九條與第十條的規定,該擔保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申報形式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另外由于各地稅務機關在具體執行時因地方特殊情況的差異,可能存在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因此特別提醒企業關注其主管稅務機關對該類業務辦理時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新準則下擔保企業的會計處理

1。 擔保合同生效時

應將依據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收取的擔保費作為一項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予以確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同時,根據企業對外簽訂擔保文件所記載金額計入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

2. 擔保期間內

一方面,應分期攤銷并確認擔保費收入,按當期應確認的擔保費收入,借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貸記“擔保費收入”科目。另一方面,應根據保后監管確定的風險程度對未到期的財務擔保合同進行評估,按以下兩項金額中較高者進行后續計量:

(1)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即按預計采取反擔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額借記相關資產,按上述計量方式確定的金額貸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差額借記相關費用。

3.被擔保人的違約責任

(1)被擔保人提前清償被擔保的主債務而解除擔保企業的擔保責任

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沖銷。按與該擔保合同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賬面余額借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按原計入相關資產和費用的金額貸記相關資產和費用,差額貸記“擔保費收入”科目。同時,在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注銷該擔保事項。

(2)被擔保人未發生違約,如期償還貸款:

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沖銷,并在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注銷該擔保事項。

(3)被擔保人發生違約

若違約發生在擔保企業實施代償之前,應通過對客戶信用狀況的跟蹤判斷,按照前述計量方式調整“財務擔保合同”金額。若被擔保人在此期間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則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或部分沖銷。擔保企業履行代償義務時,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沖銷。按與該擔保合同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賬面余額借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按實際支付的代償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差額部分依次貸記相關資產和費用,并在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注銷該擔保事項。最終按照反擔保措施的履行情況,確定與該項擔保業務有關的損失。

擔保損失怎么處理,如果企業擔保損失屬于與生產相關的擔保,其發生的擔保損失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第二十二條規定整理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向稅務機關辦理資產損失的申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