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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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界定,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界定

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是日常業務納營業稅,也可以是業務量少,就是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的企業。他們都是小規模納稅人。你們公司收取的設計費就是銷售收入,超了500萬元才能申請一般納稅人,不申請也不違法,就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暫按以下原則掌握:一是企業的主營業務為非增值稅應稅業務,二是年度內發生應稅業務的月份累計不超過5個月。但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什么意思?

非增值稅納稅人,是指經營范圍里沒有應納增值稅的業管。

比方一家建筑企業,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但對外轉讓固定資產時,需要繳納增值稅。這家企業就屬于國稅總局認定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增值稅納稅人。

按照增值稅的現行規定,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后,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按一般納稅人的計稅辦法納稅。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后,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那么,哪些行為可以歸于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呢?

根據現行增值稅的規定,判斷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有基本標準和具體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五條規定,"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此項規定屬于判斷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基本標準。

除以上判斷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的基本標準外,還有一些判斷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的具體標準,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二條第(六)項規定,確定一般納稅人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報關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是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報關進口單位。代理進口的,以海關完稅憑證(專用繳款書)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界定就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是指經營范圍里沒有應納增值稅的業管。一是企業的主營業務為非增值稅應稅業務,二是年度內發生應稅業務的月份累計不超過5個月。大家現在是否都清楚了呢,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及時來數豆子免費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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