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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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現將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三、其他個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托單位代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條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8月14日

 

哪些跨境應稅行為不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一般情況下,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8種情形:

一、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二、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

三、服務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知識產權服務,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

四、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五、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境和生態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

3。為境內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進行的測繪服務。

4。為境內的城、鄉、鎮提供的城市規劃服務。

六、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不動產的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

(3)拍賣境內貨物或不動產過程中提供的經紀代理服務。

(4)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物權糾紛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務。

(5)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提供的安全保護服務。

七、下列情形不屬于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境內自然資源相關。

3。所轉讓的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與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相關。

4。向境外單位轉讓在境內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配額、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

八、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于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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