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福利基金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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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企業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比例是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比例是由企業或者董事會自主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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