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會計和稅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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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同銷售,是區別于一般銷售的特殊銷售行為,雖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但在稅收的角度認為已實現了銷售后的功能,也就是說視同銷售分為會計和稅收兩條線,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其銷售成果會作為銷售業績來看;而當進行稅收處理時,則并不當做銷售業績來看。二者在本質上并沒有太大區別,但是在稅收意義上差別較大。
  1.對視同銷售行為界定的依據不同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有自產的,委托加工的,購買的,而企業所得稅主要對自產的產品才視同銷售,與貨物的來源無關。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可歸納為:(1)將貨物(有形動產)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要考慮貨物的來源,如果貨物是外購的,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如果貨物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行為。(2)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公司將貨物移送分公司銷售等,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2.所得稅和增值稅核算的范圍和方法不同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貨物是特定的八種視同銷售貨物的具體行為,此外的均不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了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都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而將自產的貨物、勞務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不再列入視同銷售,不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的貨物包括外購、委托加工和自產的貨物,如用外購貨物用于交際應酬或職工福利,增值稅是進項稅額轉出,企業所得稅則視同銷售,并計入“業務招待費”或“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扣除??梢钥闯鰧ν饩栀涁浳镌鲋刀惻c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處理差異:(1)增值稅根據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2)所得稅在年終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如某企業將自產的產品貨車投入基本建設中,并沒有出售。根據上述規定,該業務不確認收入,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發生上述業務時不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3.所有權是否轉移是關鍵
  在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幾種情形中不一定都要求貨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如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兩機構實行統一核算)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用于非應稅項目等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情形均需作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而國稅函[2008]828號文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要求資產的所有權必須發生轉移,如果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則不能視同銷售,所以,資產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是判斷是否需進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重要標志。
  總之,對在稅法上認為是視同銷售的行為,無論是針對哪種稅種,進行會計處理時存在一些需要明確的概念。企業在判斷經濟行為是不是同時存在需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時,切不可一概而論,應當分別從兩稅不同的規定進行分析,準確進行稅務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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